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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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0
权力名称 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农机技术中心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实施主体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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