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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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机技术中心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律。2004年6月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