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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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机技术中心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