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4
权力名称 对违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农机技术中心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主体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