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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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1
权力名称 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农机技术中心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2012年第11届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自2012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拒不提供或者补办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二条 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实施主体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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