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机技术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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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机技术中心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2012年第11届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自2012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二条 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