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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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民宗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
权力名称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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