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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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民宗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4
权力名称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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