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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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民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6
权力名称 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责任主体 民政局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行政法规。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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