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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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民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5
权力名称 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民政局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行政法规。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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