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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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民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3
权力名称 负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民政局
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实施主体 林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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