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民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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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1年7月29日修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