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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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7
权力名称 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旅游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主席令第3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施行,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实施主体 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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