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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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4
权力名称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领队证或从事领队业务未佩戴领队证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旅游局
设定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自2002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第六条第二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第七条第二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戴领队证。
实施主体 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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