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您所在的位置: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林西县旅游局

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1
权力名称 对旅游区违法使用等级标志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旅游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地方性法规。2004年公告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旅游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