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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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0
权力名称 对违法使用星级饭店(宾馆)标示宣传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旅游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地方性法规。2004年公告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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