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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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47
权力名称 对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旅游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地方性法规。2004年公告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备设施和游览地可能造成的危险,未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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