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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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选择不合格接待服务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