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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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39
权力名称 对导游人员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旅游局
设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63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林西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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