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旅游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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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游客滞留境外不及时报告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54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