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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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林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77
权力名称 对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货场、车站、餐馆、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等场所,对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林西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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