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林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75 |
|---|---|
| 权力名称 | 对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林业和草原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林业局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