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林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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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煤炭、造纸等部门提取的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用材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和草原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