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林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68 |
---|---|
权力名称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和草原局 |
设定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林木种苗。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