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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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粮食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1
权力名称 对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实施主体 粮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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