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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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我县地震趋势意见;建设和管理我县地震监测站、群测群防网点和地震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责任主体 | 教育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法律。2008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第三十条第四款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