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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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37
权力名称 对防震减灾综合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教育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法律。2008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经费投入; (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 (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六)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抗震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 (九)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强化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实施主体 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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