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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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34
权力名称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教育局
设定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委规章。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自2012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实施主体 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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