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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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教育局 |
设定依据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部委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自1998年03月0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教育和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