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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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31
权力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部委规章。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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