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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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6
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账物不符、违反储存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部分,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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