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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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5
权力名称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部分,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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