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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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4
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部分,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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