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22 |
|---|---|
| 权力名称 | 对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工信和科技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改,处2010年03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腐蚀性化学物品。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由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