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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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信和科技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改,处2010年03月2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八)在杆塔内(不含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