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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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0
权力名称 对从事危害发电厂(站)、变电所(站)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改,处2010年03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站)、变电所(站)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进入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在通往发电厂(站)、变电所(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三)利用发电厂(站)、变电所(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或者挖沙、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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