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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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9
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法规。1996年0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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