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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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5
权力名称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信和科技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实施主体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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