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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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信和科技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