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经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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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信和科技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改第25条)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