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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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通局 |
设定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