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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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通局 |
设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