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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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33
权力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交通局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主体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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