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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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通局 |
设定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6年4月14日交通部令第37号,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