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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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水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评估 |
责任主体 | 交通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