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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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水运船舶的年度审验 |
责任主体 | 交通局 |
设定依据 |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自2000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复审制度,确保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各项数据负责。第三十条 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 如果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中国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中国海事局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