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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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9
权力名称 对违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存档管理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实施主体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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