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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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法规。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 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