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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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