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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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62
权力名称 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25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部门规章。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颁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实施主体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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